|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36元、期内利息856.73元、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1月1日为16280.97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99999.3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从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截至2020年1月1日为139.38元,之后的复利以期内利息856.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从2020年1月2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计13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