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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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茶叶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企业形象策划中心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市湖里区日新日食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第1522379号“海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厦门市湖里区日新日食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000元; 三、驳回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409元,由厦门市湖里区日新日食杂店负担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