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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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民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9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2954元,由原告江苏恒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