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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盐县丰联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盐县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9263.73元、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29日起以代偿款509263.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35‰的三倍计算支付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200元; 二、被告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海盐县丰联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对被告海盐县丰联农场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0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375元,由被告海盐县丰联农场、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海盐县三联粮油储运中心、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海盐县丰联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