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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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绘院 福建金茂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金茂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测绘款项1176000元; 二、福建金茂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测绘款项1176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福建金茂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测绘院测绘款项362000元; 四、福建金茂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测绘院测绘款项362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驳回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测绘院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4672元,由福建金茂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803元,由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69元。 福建省测绘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2832.37元,由福建金茂林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66.47元,由福建省测绘院负担182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