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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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宝鸿公司、恒大地产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3民初449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528594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撤销(2020)粤0303民初449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中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一审保全费由宝鸿公司、恒大地产与房江湖公司按比例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房江湖公司承担。 房江湖公司未作答辩。 房江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宝鸿公司向房江湖公司支付转介代理服务费19169172元;2.判令宝鸿公司向房江湖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075.78元(自2020年7月24日起,以152859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155300.92元;自2020年7月16日起,以38832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26日为42774.86元);3.判令由宝鸿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4.判令恒大地产对宝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宝鸿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房江湖公司支付转介代理服务费15285942元及利息(利息以1528594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宝鸿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房江湖公司支付转介代理服务费3883230元;三、恒大地产对上述第一至二项中确定的宝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房江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宝鸿公司、恒大地产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合计143004元,房江湖公司已预交,宝鸿公司、恒大地产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房江湖公司迳付143004元。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合双方在二审阶段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二审如下争议焦点,本院逐一分析评判。 一、关于原审判令宝鸿公司自2020年7月24日起以转介代理服务费152859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是否不当的问题 利息属于金钱债务的法定孳息,从付款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计算。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宝鸿公司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按确认情况支付转介代理服务费。案涉合同没有约定,房江湖公司不开具发票的,宝鸿公司可以不付款。开具发票不是房江湖公司的主要义务,而支付转介代理服务费是宝鸿公司的主要义务。宝鸿公司以房江湖公司开具发票逾期为由主张无须按时付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宝鸿公司确认因房江湖公司成功推荐135套恒大锦苑项目房产应付转介代理服务费15285942元,宝鸿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却未付款。原审判决宝鸿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二、关于恒大地产是否应对宝鸿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宝鸿公司现在是恒大地产的全资子公司。原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令恒大地产对宝鸿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争议在于恒大地产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宝鸿公司的财产。恒大地产虽提交了《深圳市德晟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但恒大地产于2020年4月10日才因受让股权继受成为宝鸿公司的股东。该审计报告缺乏关联性。宝鸿公司、恒大地产以此主张双方财产相互独立,不能成立,恒大地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令恒大地产对宝鸿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宝鸿公司、恒大地产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宝鸿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16元,由宝鸿公司负担。 恒大地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15元,由恒大地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