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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安贷宝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鼎太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鼎太风华业委会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99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并不影响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鼎太风华业委会失去主体资格并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二、本案鼎太风华业委会主体资格的事实情况与法院已裁判的其他案件事实情况相同,属于类案。法院应当适用相同法律并参考类案作出裁判,支持鼎太风华业委会请求。三、本案具有法定中止事由,然而一审法院未依法裁定中止诉讼而裁定驳回起诉,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予纠正。

鼎太房地产公司、安贷宝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鼎太风华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位于南山区会所包括会所(建筑面积2875.55㎡)、半地下游泳池(建筑面积268.38㎡)、车库及设备用房属于深圳市南山区鼎太风华社区业主大会所有;2.判令鼎太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深圳市南山区会所包括会所(建筑面积2875.55㎡)、半地下游泳池(建筑面积268.38㎡)、车库及设备用房恢复原状;3.判令鼎太房地产公司将深圳市南山区会所包括会所(建筑面积2875.55㎡)、半地下游泳池(建筑面积268.38㎡)、车库及设备用房返还给南山区鼎太风华社区业主大会;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鼎太房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鼎太风华业委会成立时间为,任职时间从2018年4月11日起,任期三年,至2021年4月16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物权的法律及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实行任期制,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资格因任职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鼎太风华业委会的任期自2018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在本案审理期间,鼎太风华业委会有效期届满,且经询问,鼎太风华业委会代理人表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组建成立,原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能力存在瑕疵,已失去主体资格。且本案争议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建备案成立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鼎太风华业委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鼎太风华业委会已预交,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鼎太风华业委会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被依法受理时,尚在任期内,其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案一审审理中,鼎太风华业委会任期届满,但未依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鼎太风华业委会系由案涉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且经备案,其成立合法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再履行职责,但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下,其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权起诉或应诉,故本案中鼎太风华业委会任期届满不影响其参加诉讼,如案件审理中,依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则应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继续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鼎太风华业委会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99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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