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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龙门支行
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雷州市粤海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0882民初163号

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湛江市麻章镇南赤村南边(164旅部队旁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含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红兵,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州市粤海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雷州市龙门镇那双村(黄海住宅)。

法定代表人黄海,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被告雷州市粤海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称,2014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供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胶水(323胶等),数量、规格、单价及金额按提货单结算;交货地点及时间:具体时间由被告提前1天通知送货,原告接通知后1天内送到被告工厂,运费原告负责;结算方式及期限:月结,每月20日前以现金或即日支票结清上月所有货款,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则按月台票所欠余额每日0.5%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合作顺利。自2015年9月至同年12月26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3992.9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自2015年11月21日起暂计至2016年1月19日违约金23399.29元。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3992.9元、违约金23399.29元,合计257392.19元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所欠货款总额按每日0.5%的三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告雷州市粤海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雷州市粤海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货款233992元;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为2580元,保全费1800元,合计4380元,原告广州市长安粘胶制造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担972元,被告雷州市粤海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08元。

上述1、2项,被告雷州市粤海木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37400元。原、被告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由雷州市人民法院将查封被告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龙门支行(账号81×××33)的存款237400元扣划至原告在中国银行湛江麻章支行账户(账号67×××97)。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瑞睿

审 判 员  黄 森

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慧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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