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付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一万一千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伤残限额内赔付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二十三万六千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周**手机损失一千八百元。 四、扣减王**已垫付的护具和营养费五百元,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仍需赔偿周**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二万七千五百五十一元九角四分。 五、驳回周**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周**预交),由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二十三元(周**预交),由周**负担二百七十三元(已交纳),由王**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