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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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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人民政府损失2560000元;

四、驳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15元,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人民政府负担29063元,由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1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215元,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人民政府负担29063元,由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152元。本案鉴定费用共计145000元,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人民政府负担115000元,由重庆市忠县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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