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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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乐播播”安卓手机端提供影视作品《小门神》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000元以及合理费用10000元(包括律师费9375元以及公证费625元,合计200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小门神》(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依法提起维权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乐播播”安卓手机端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判决所请。 被告贵州广电公司辩称,一、被告研发推出的乐播播应用程序是为响应政府政策而推出的,有别于市场上一般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应用程序,具有政策导向性和社会公益性。二、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和故意,被告在乐播播上所上架的作品取自于有线电视端的“限时回看业务”,该“限时回看业务”仅限7天回看。另,目前被告已在乐播播上对涉案影视作品作下线处理,没有主观故意。三、被告在乐播播上提供的涉案影视作品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且自身亦未产生收益。四、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影视作品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此等损失。综上,恳请贵院充分考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1、作品名称《小门神》,103分钟。 2、片尾署名:“出品单位: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单位: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授权链条:2015年9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出具电审动字[2015]第03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小门神》的出品人为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摄制单位为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3日,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小门神>电影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拥有电影《小门神》的完整版权及作品的一切权利,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的合作方为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永久性独家宣传发行负责方,完成影片的整体发行工作;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即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乙方的关联方。2015年12月28日,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致函,称其于2015年12月31日起,将《<小门神>电影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予北京聚迷互动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8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2月1日,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聚迷互动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授权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独占且排他地享有电影《小门神》在全世界所有形式的商务开发权利、发行权利(包括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的维权权利,同时授权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可自行或授予其他第三方在专属区域内行使上述授权权利之部分或全部,授权期限为该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 北京聚迷互动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声明其仅享有电影《小门神》的署名权及相关收益权,不享有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采取法律行动的维权权利,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可不经其授权或同意,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第三人。 2015年12月4日,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小门神》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并说明:自授权作品于商业院线首映之日起,被授权人基于本授权书取得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索赔等维权权利并获得赔偿,授权期限自影片在商业院线首映之日起至网站上线起七年,被授权人的上述维权权利期限至所涉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并可授权第三人行使。同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对电影《小门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爱奇艺公司,使用期限为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期限一致。 4、上线时间:2016年2月5日在爱奇艺公司网站平台。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爱奇艺公司提交了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1076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1月6日,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以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恢复出厂设置的安卓手机,通过下载安装的“腾讯应用宝”,安装“乐播播”APP,显示软件开发者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完成后,点击进入“乐播播”APP,登录账号,点击“回看”,“电影”,进入页面后找到并点击“小门神”,显示涉案影视作品名称、导演、上映时间、剧情简介等信息。点击进入播放页面,随意拖动进度条可进行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涉案公证书共对四部影视作品进行取证。 庭审中,爱奇艺公司主张虽涉案取证专区名称为回看,但专区内的影视内容均为点播。 三、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贵州广电公司提供贵州省委办公厅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党办函[2019]26号文《关于同意〈中国(贵州)智慧广电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以证明涉案应用程序的推行系政府的政策要求,具有社会公益性。 贵州广电公司提供贵州省贵阳市国信公证处(2021)黔贵阳国信证民字第1187号公证书、中国有线委在2020年12月23日发出的《关于在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创新发展中提供“限时回看”服务的意见》,以证明其有权向公众传输CCTV-6电影频道的电影节目信息,且涉案影视作品来源于CCTV-6电影频道,属于七天回看的内容。 贵州广电公司提供苹果公司官方网站截取的截图、apicloud流量数据等,以证明爱奇艺公司取证期间,涉案应用程序尚处于测试阶段,且影响范围较小。 四、其他相关事实 经当庭确认,涉案影视作品现已停止在涉案APP中播放。 爱奇艺公司提交2017年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非独家许可协议,以证明经济损失较大。 爱奇艺公司主张涉案影视作品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包括律师费9375元以及公证费625元),提供公证费发票一张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片尾截图、授权文件材料、公证书及截图、相关网页截图、相关批复、苹果公司官方网站截取的截图、流量数据显示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片尾署名截图、版权证明授权书及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本案中,贵州广电公司未经依法授权且无其他合法理由通过其运营的涉案APP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行为,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影视作品,且涉案APP中显示有涉案影视作品名称、导演、上映时间、剧情简介等信息,点击即可正常播放,应认定为点播行为,故对贵州广电公司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贵州广电公侵害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庭审中,爱奇艺公司撤回要求被告贵州广电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该项诉求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供证明爱奇艺公司的损失或者贵州广电公司的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上线时间,贵州广电公司的过错、情节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同时,本案爱奇艺公司公证费,提供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及个案情况进行酌定,爱奇艺公司虽主张相关律师费,但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就本案的具体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公证费62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