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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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南通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宁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宁公司系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万达公司基于房屋租赁合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万达公司起诉,案涉不动产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因苏宁公司不属于应当集中管辖的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苏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