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52476元,及逾期交租违约金(自2020年2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以391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2020年4月5日止,以783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以1174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以1566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以19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以2369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以2780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以319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以360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以401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以442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以483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以524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016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广州穗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元,被告张宏国负担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