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郑**租金3012.33元及2020年7月30日至9月29日涉案房屋的物管费用; 二、驳回原告郑**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0元,减半收取184.20元,由原告郑**负担159.20元,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郑**已垫付,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