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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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_115.69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10月31日的利息1824.82元、罚息7466.1元。 二、由被告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的罚息,该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16元,减半收取305.08元,保全费344.07元,共计649.15元,由被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