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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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九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九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00 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总计9 585 953.42元;自2021年3月23日起,以本金16 2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九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服务费用38 694元、律师费用100 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九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 784元(原告重庆市九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重庆市九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