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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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未预交,本院不再向其收取。 |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