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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惠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2民终68号

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被上诉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38028.83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理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认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不应当支付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能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完工,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度,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对于前期应付款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已经按时支付,就剩余的未付款项不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责任。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因拖欠涉案工程款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一审利息核算准确,应当驳回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向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5286.37元;2.请求判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向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139723.92元;3.本案诉讼费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承担。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的隆湖开发区失地农民安置楼项目基础配套设施(星海家园四期配套外网工程)施工Ⅲ标段。2014年3月28日,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承包范围为:建设道路硬化、小区内路灯安装及草坪灯安装工程(施工图纸及清单内所有内容);合同总价为4798037.64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建设工期90天。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12月28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认为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工程无整改内容,手续齐备,质保材料基本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综合评定为合格。2018年2月11日,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夏惠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以及同在建设单位处加盖公章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共同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金额为5185286.37元。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通过国库支付中心分批拨付工程款3350000元至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账户,现下欠1835286.37元未付。2019年8月2日,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向石嘴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为由不予受理,现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据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继续支付并赔偿利息损失。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并未约定明确的支付期限,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可以催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未履行的,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其履行,故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理应就下欠工程款及时支付,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请的工程款1835286.37元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要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38028.83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的抗辩意见悖于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5286.37元、逾期付款利息138028.83元,以上合计1973315.2元。案件受理费22576元,减半收取计11288元,由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负担11278元。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能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完工,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度,存在违约行为,所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不应当支付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剩余工程款,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承担逾期付款期间利息并无不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不能以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而作为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如果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认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其应当在一审时提起反诉,或另行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作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审判长马春茂

审判员周虎林

审判员薄晓霞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 建

书记员高 强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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