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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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一合商贸有限公司 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惠农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2民再53号 石嘴山市一合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33XXXX。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一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石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宁民申98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被申请人张某1及张某1、张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惠农店(简称新百超市惠农店)作为该企业下属分店,无权出具《证明》,并否认《证明》的真实性。一合公司已提交新证据证明张某2、张某1通过新百超市惠农店向一合公司支付货款209975.3元的《证明》系伪造,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石嘴山市一合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6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33元,由被上诉人石嘴山市一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衍泉 审判员马少英 审判员彭德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马 媛 书记员唐庆楠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