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310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继旭。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君悦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光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 被执行人:***,男,苗族,****年*月**日出生,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湘西自治州君悦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湘3101民初28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19)湘3101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52821元转案件执行费。至此,该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3101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