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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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涉案合同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阳泉市经济开发区,合同履行地也为阳泉市经济开发区,本案应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采购合同》第16.2条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向需方或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中,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供方与起诉方,请求一审法院判令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其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