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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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剩余办证税费25325.7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蓝*; 二、驳回原告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元,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