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富健渔村饮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江市富健渔村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劳务报酬11443(从2021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张**; 二、被告阳江市富健渔村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退还押金200元给原告张**;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富健渔村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