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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河坝分公司
渭南龙森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宏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

崔某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彭某某

共计

人民币

297

0

53

.

99

元,

扣除已垫付的

1

7

0

657

.

0

6

元,被告

崔某

赔偿

原告

彭某某

1

26396

.

93

二、

被告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河坝分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彭某某

人民币

22

1

3

1

.

75

元;

三、驳回原告

彭某某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5

0

68

元,由

被告

崔某

负担

4

0

54

.

4

0

元、

被告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河坝分公司

负担

5

0

6

.

8

0

元,

原告

彭某某

负担

5

0

6

.

8

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田平涛

人民陪审员

肖炳义

一九年十月十日

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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