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3663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0元,由被告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