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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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会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7938.24元及利息(利息以197938.24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梁**、林**、黄**、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陈*、梁**、林**、黄**、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29.38元,由被告陈*、梁**、林**、黄**、林*、林*、张**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