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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杨箕经济发展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伟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法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丰伟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三被申请人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 丰伟公司明知案涉租赁物属于杨箕联社代行所有权的集体资产,仍与广州市杨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存在过错。丰伟公司能否实际获取分租或转租收益,会受到其经营策略、租赁市场活跃程度、次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案外人的整体承租价格可作为其中一项参考因素,依据该承租价格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计算得出的租金差额并不当然等同于丰伟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丰伟公司主张依约计算其违约损失,缺乏充分理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