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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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 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协同原告侯**、吴**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将广州市越秀区湛塘路广善街5号701房(合同地址广州市东山区湛塘南路预购位置为A梯七层701房)的产权登记至原告侯**、吴**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由侯**、吴**各占二分之一;原告侯**、吴**应于上述手续办妥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4539元。 本案受理费5662元,由被告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