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毛**、邓**共同给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9686.37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暂合计299686.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1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邱**、李**、毛**、闻*对被告毛**、邓**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70元,合计5068元,由被告毛**、邓**、邱**、李**、毛**、闻*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