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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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毛**、邓**共同给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9686.37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暂合计299686.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1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邱**、李**、毛**、闻*对被告毛**、邓**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70元,合计5068元,由被告毛**、邓**、邱**、李**、毛**、闻*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