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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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千山医药有限公司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5元,减半收取1957.50元,由原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