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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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 金昌市融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金昌市融汇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671.9元及利息13118.64元,共计35790.54元,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负担2709元,金昌市融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负担5418元,金昌市融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