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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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掖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掖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民主西街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8K。 法定代表人:朱某2,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民主西街1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3383X9。 法定代表人:王某6,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南二环路润泽庭院B1号楼2-1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原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掖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宝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撤销(2019)甘07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承担偿付申请人劳务费17万元的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尤其是对转包、分包的违法性未予认定;2、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万豪公司,旺宝公司为承包方,而申请人又系修建涉案工程的农民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旺宝公司应是支付申请人劳务费的主体;3、因***无履行能力,而原审却判令承担本案法律责任的主体为***,这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劳务费血本无归。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甘肃旺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但其并未与***等人直接签订劳务合同或建立雇佣关系,而是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后,***等人自愿委托***与***签订《钢筋工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进行了接受***的工作安排、考勤等日常管理和由***支付工资的约定,故而***等人仅与***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亦仅对涉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所以,***等人提供相应的劳务后,应由***向***等人支付足额劳务费。原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作出***等人的劳务费由***支付,本案其余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向***等人送达(2019)甘07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后,***等人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可视为其接受原审判决结果。据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处适当,***等人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俞 军 审判员 张宏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芸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部分)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