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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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12月6日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600000元、违约金80000元;”; 二、撤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余**、胡**、胡**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余**、胡**、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蒲**追偿; 四、驳回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0.00元,由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00元,由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