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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骆*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270元、误工费18060元、伤残赔偿金776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施救费750元,共计120750元;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32769.43元;两项合计153519.43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骆*医疗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元、施救费100元,合计12100元; 三、原告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1元,减半收取计1921元,由原告骆*负担960.50元,被告高**负担9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