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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借款本金26815.5元、合同期内利息409.16元、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3月5日为2571.4元,以本金2681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从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为40.47元,以期内利息409.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85‰从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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