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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富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劳务费6000元;

二、重庆富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万*上述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万*、被告重庆富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万*、被告重庆富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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