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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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大理广发屋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缪**、杨**与被告张**、第三人云南大理广发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及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缪**、杨**转让款2,000,000元; 三、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缪**、杨**违约金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缪**、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张**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缪**、杨**承担3240元,由被告张**承担23,7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反诉原告张**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