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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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 赤峰鑫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 赤峰鑫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鑫正公司、鑫正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评审费人民币1557940元及利息78897元(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5月14日按月1%的标准计算),合计1636837元;2.判令被告继续以1557940元评审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评审费付清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将利息的计算标准予以明确,自2020年12月1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8日原告鑫正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工程造价咨询补充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对赤峰市广播电视覆盖暨宽带乡村工程项目验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期限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评审费用按送审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依约完成了工程评审工作并出具了评审报告书。按照被告送审工程总造价1008013010元的金额,依据评审费用按送审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的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评审费用1577940元。 3/5 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至今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评审费1577940元及利息78897元(1577940元X0.01X5个月),合计1636837元,并判令被告继续以拖欠的1557940元评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 被告中国广电公司答辩称,一是原告主张评审费按合同约定计算金额为1557940元无异议,但原告应自2020年12月12日前给付其报告,原告给付时间迟延,影响其向市政府申请财政拨款及后续工作,故评审费金额应进行核减;2.贷款利息按双方签订合同第25条约定是按活期贷款利率计息;3.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其余事实都予以认可。 被告中国广电分公司答辩意见同中国广电公司意见一致。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赤鑫审字(2020)4118号赤峰市农村牧区广播电视覆盖暨宽带乡村工程结算审核及验收报告等证据,认定事实同原告起诉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标准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进行计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 4/5 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评审工作,出具了评审报告书,并交付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评审费1557940元,应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评审费155794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月1%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及验收报告是于2020年12月8日完成,并经被告盖章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因没有活期贷款利率标准,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故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的该项约定无效,应按法律规定计算利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评审费付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鑫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鑫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评审费155794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评审费付清之日); 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32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