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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黑龙江省九三电业局有限公司
嫩江县七星翔羽亚麻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九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九三电业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七星翔羽亚麻公司给付所欠差额电费173727.84元;2、案件受理费由七星翔羽亚麻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从2013

年至2018年七星翔羽亚麻公司共欠九三电业局差额电费合计173727.8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七星翔羽亚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及举示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七星翔羽亚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九三电业局举示的证据1.国网黑龙江省九三电业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后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九三电业局举示的证据2.嫩江县七星翔羽亚麻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企业相关信息复印件2页,欲证明被告主体资格,是合法的经营企业。本院经审查后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九三电业局举示的证据3.合同编号为:93072305987号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复印页16页,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供电合同关系,被告所使用的是400千伏安的变压器,所以被告应当按照大工业电价标准缴纳电费。

本院认为,该合同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九三电业局举示的证据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文件复印件10页,欲证明大工业基本电费收取标准,被告企业属于文件中规定的大工业企业类别,所以应当按照大工业类别缴纳电费。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九三电业局举示的证据5.[2017]12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文件黑价格复印件2页,欲证明大工业用电价格在2015年以后调整价格后的标准,调整前为每千瓦时0.601元,2015年调整为0.5858元每千瓦时。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九三电业局举示的证据6.七星翔羽亚麻公司欠费明细表1张,欲证明七星翔羽亚麻公司应该按照大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标准缴纳电费,自2013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共欠电费差额173727.84元。2013

年1月6日原告下属单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七星泡供电局与被告七星翔羽亚麻公司七星泡农场负责人赵凯签订了编号为93072305987号“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七星泡供电局向七星翔羽亚麻公司位于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西管区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以10千伏电压,向被告供电,供电容量为400千伏安。用电性质为工业,用电分类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费支付及结算为按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5日前,用电人交付当月电费截止日为当月15日,支付方式为转账。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双方均未提出修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二)一方书面提出修订或重新签订合同要求,对方予以书面拒绝或在15天内未予响应的,本合同效力终止。2013年1月开始原告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进行供电至2018年11月。在2018年原告上级进行巡查时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应按大工业用户标准收取电费,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一般工商业标准进行收取。原告发现后找过被告,但被告公司已经停产,无法联系。

另查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至2018年11月以后便不再发生电费,原告经计算按大工业用户标准计费,被告应欠原告电费款173727.84元。

本院认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就供用电力达成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电力,用电人向供电人交纳用电费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93072305987号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用电分类标准缴纳了相应用

电费用,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违约情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差额电费173727.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国网黑龙江省九三电业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75.00元,减半收取计1887.00元,由国网黑龙江省九三电业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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