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18554.88元; 二、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67627.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止;以818554.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何*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1.54元,减半后收取6350.77元,保全费4995元,两项合计11345.77元,由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