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华清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兴隆钢模出租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向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兴隆钢模出租站支付租金5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向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兴隆钢模出租站返还钢管18836.6米、扣件16320个。如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应按照钢管15元/米、扣件5元/只的标准向原告进行赔偿; 三、驳回原告徐州市云龙区兴隆钢模出租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