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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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裕络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市金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金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春市金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