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葛市东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东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长葛市东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