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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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截止2021年7月10日之前的利息、罚息1254595元及自2021年7月11日之后的相应利息(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予以计算,对罚息部分的复利不予支持); 二、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债权范围内享有对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抵押证号为鲁(2017)乐陵市不动产权第0××9号】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闫**、张**、吴*、李**、刘*、贾**对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闫**、张**、吴*、李**、刘*、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乐陵远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闫**、张**、李**、吴*、刘*、贾**、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