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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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山东鲁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5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