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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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被告张**偿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84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13985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毕**、被告张**按照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西**、被告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沈*、被告张**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孙**、被告张*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西**、被告葛*、被告沈*、被告张**、被告孙**、被告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毕**、被告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9元,由被告毕**、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