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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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二、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向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