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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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新搏建材有限公司 滨州市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新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2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新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5元(原告已预交22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新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