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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市新搏建材有限公司
滨州市乾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新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2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新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5元(原告已预交22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新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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