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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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市益国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7860元及利息(以57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3.5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29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77)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