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海纳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陈**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66532.01元; 二、湖南海纳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陈**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7392.45元(已付10000元); 三、驳回陈**、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陈**、陈**负担500元,湖南海纳水上乐园有限公司负担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






